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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监控系统设备采购
江苏大友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智能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名称)进行询价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一式两份),并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价格。
1、项目编号:JSDY-2016110903
2、项目内容:智能监控系统设备采购
采购预算:7.05万
3、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7)其他详见具体需求。
(8)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0)凡列入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国有资本退出领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环卫、园林、审图、咨询)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2特殊资质要求:无要求
4、货物总体要求:
供应商提交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并对来源合法性负责;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5、政策功能
5.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5.2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报价,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5.3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报价,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5.4 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
5.5本次采购除特别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6、响应文件编制与提交
6.1 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对询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含《报价表》、所供货物品牌、型号、规格、配置和技术指标、产品说明、技术资料和服务承诺,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和帐号等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按照不响应处理。
6.2 报价应包括货物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即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6.3招标文件出售方式:每本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6.4 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地点:2016年11月25日下午14:00 至14:30 密封送达(不接受传真、邮寄),地址:南京市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1201室
6.5响应文件份数:一式三份(壹份正本、二份副本),每份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7.1 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2 用“★”加注或特别说明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
7.3 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确定价格最低、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最优的为成交供应商。
8、签订合同
8.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8.2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9、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代理机构均不退回。
10、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莉
系电话:025-84471671
地 址:南京市八宝东街一号
11、招标代理联系方式
询价通知书编制:顾媛
电 话:025—68858626
联系传真:025—84068870
地 址:南京市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1201室
邮编:210008